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关于婚约财产的纠纷案。刘先生与王女士订婚后未登记结婚便分手,女方退还部分彩礼,但拒绝返还1.8万元“定亲钱”和2万元“三金”。法院认定这些款项属于以结婚为目的、按习俗给付的彩礼,判决女方全额返还。
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
2023年初,刘先生与王女士经介绍相识并订婚,期间未共同生活。刘先生为婚事支付“定亲钱”1.8万元、彩礼18.8万元及“三金”2万元。2023年10月,女方家人提出退婚,双方解除婚约。女方仅退还18.8万元彩礼,刘先生遂向法院诉请返还剩余款项。
女方辩称与法院认定
王女士认为“定亲钱”和“三金”属于赠与及婚礼筹备支出,不属彩礼,且婚约解除源自男方反悔,男方应承担责任。法院审理后指出,这些费用均以结婚为目的、按习俗给付,应认定为彩礼。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,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条件,且双方无过错。
法院判决与法律依据
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共计3.87万元的“定亲钱”和“三金”。法官强调,彩礼是附条件赠与,区别于恋爱期间无偿赠与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规定,符合未登记结婚或未共同生活等情形的,应支持彩礼返还请求。
案件启示与后续关注
- 婚约财产需明确款项性质,保存好相关转账与沟通证据。
- 解除婚约应理性处理,避免情绪激化,维护双方权益。
- 彩礼返还纠纷应结合双方实际情况、地方习俗妥善审理。
昌平法院提醒公众:婚姻始于爱,彩礼应依法归于礼。关注类似婚约财产纠纷判例,有助于理解法律对情感及财产关系的平衡处理。
文章来源:https://news.sina.com.cn/o/2026-06-15/doc-inicmxax0064723.shtml